欧盟承压设备指令由97/23/EC更新为2014/68/EU,于2016年7月19日强制实施。
PED承压设备指令适用于凡是设计压力大于0.5bar的压力装置及部件设计、制造和合格评定,无论其压力、容积为何,均须符合PED规定。
“承压设备”是指压力容器、压力管道、安全附件和压力附件。\承压设备可分为I II III IV四个合格评估等级。对于危险性很低的承压设备可按照成熟工程实践(Sound Engineering Practice)进行操作。为实现承压设备的分类,制造商需根据以下信息进行判定:
1、设备类型:压力容器、锅炉、压力管道、安全附件、压力附件。
2、流体状态:气体或液体(在设备最高工作温度下,若流体的饱和蒸汽压(表压)不超过0.5bar,则视为液体,否则应视为气体)。
3、流体组别:组别1-危险性流体: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高氧化性;组别2-非危险性流体:组别1以外的流体包括蒸汽。
4、设备最高允许用压力PS和体积V、公称尺寸DN。
5、设备最高工作温度TS。
PS(工作压力)高于特定压力/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要求:
1、具备安全性。
2、符合设计、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。
3、满足适当的符合型评定程序。
4、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。
PS(工作压力)低于特定压力/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要求:
1、具备安全性。
2、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、制造。
3、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(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)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。
压力设备指令CE认证需要提供资料:
1、产品尺寸及压力规格说明。
2、产品使用材料说明。
3、产品设计及测试依据标准(ASME,ANSI,API,BS,EN)。
4、产品外观照。
5、产品设计图。
6、品质系统文件(ISO9001)。
7、材料证明文件(物理及化学特性)。
8、壁厚测试程序(水压、气压测试)。
9、测试报告。
10、英文使用手册。
11、CE/产品标牌。
PED认证模式
类别I:Module A。
类别II:Module A2,D1,E1。
类别III:Module B+C2,B+D,B+E,B+F,H。
类别IV:Module B+D,B+F,H1,G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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